1、行政处罚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四十三条: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、滥伐的林木的,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、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,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;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2、行政处罚裁量尺度(1)轻微违法行为体现情形: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、滥伐立木料积盘算1立方米以下,或者幼树50 株以下的。处罚尺度: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、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。
(2)一般违法行为体现情形: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、滥伐的林木,以立木料积盘算1立方米以上5 立方米以下,或者幼树50 株以上300株以下的。处罚尺度: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、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,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。
3、严重违法行为体现情形: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、滥以立木村积盘算5 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,或者幼树3OO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。处罚尺度。
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、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,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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